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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。固體廢物的一類,簡稱工業廢物,是工業生產過程中排入環境的各種廢渣、粉塵及其他廢物。可分為一般工業廢物(如高爐渣、鋼渣、赤泥、有色金屬渣、粉煤灰、煤渣、硫酸渣、廢石膏、脫硫灰、電石渣、鹽泥等)和工業有害固體廢物,即危險固體廢物。
隨著工業生產的發展,工業廢物數量日益增加。尤其是冶金、火力發電等工業排放量最大。工業廢物數量龐大,種類繁多,成分復雜,處理相當困難。如今只是有限的幾種工業廢物得到利用,如美國、瑞典等國利用了鋼鐵渣,日本、丹麥等國利用了粉煤灰和煤渣。其他工業廢物仍以消極堆存為主,部分有害的工業固體廢物采用填埋、焚燒、化學轉化、微生物處理等方法進行處置;有的投入海洋。
分類
工業固體廢物分為兩類,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固體廢物。
危險廢物的鑒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、《固體廢物鑒別導則》判斷待鑒別的物品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,不屬于固體廢物的,則不屬于危險廢物。
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,則依據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判斷。凡列入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的,屬于危險廢物,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(感染性廢物根據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鑒別);未列入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的,應按照第4.3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。
依據GB5085.1-GB5085.6鑒別標準進行鑒別,凡具有腐蝕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,屬于危險廢物。
對未列入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或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,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,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。
處理利用
工業廢物經過適當的工藝處理,可成為工業原料或能源,較廢水、廢氣容易實現資源化。一些工業廢物已制成多種產品,如制成水泥、混凝土骨料、磚瓦、纖維、鑄石等建筑材料;提取鐵、鋁、銅、鉛、鋅等金屬和釩、鈾、鍺、鉬、鈧、鈦等稀有金屬;制造肥料、土壤改良劑等。此外,還可用于處理廢水、礦山滅火,以及用作化工填料等。工業廢物幾乎都可加工成建筑材料,或從中回收能源和工業原料。 工業廢物的管理,如今各國大多以工業部門處理為主,即在政府的管理下,由排放的工業部門、工廠自行處理和利用。隨著工業廢物排放量的增長,日本等國發展了專業化承包處理,以最終處理為目標。
工業廢物受工業生產過程等因素的影響,成分常有變化,給處理和利用造成困難。工業廢物往往要經過一定處理過程方可利用,如高溫形成的渣須經冷卻,濕法生成的渣須經干燥,粉塵須經收集,因此成本較高。這段時間許多國家致力于循環利用的研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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