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推進再生鉛行業規范、健康發展,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,促進產業優化升級,環境保護部、工信部聯合制定了《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》(以下簡稱《準入條件》),并于近期公示。
本次公示的《準入條件》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、產業政策及《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“十二五”規劃》、《再生有色金屬產業發展推進計劃》(工信部聯節〔2011〕51號)等規定和要求制定的。
其中規定,新建或者改、擴建再生鉛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,符合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、生態環境規劃、土壤環境保護規劃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。各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根據資源、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,要依據產業布局和國家相關規劃嚴格審批再生鉛項目,抑制盲目擴張。
新建再生鉛項目必須在5萬噸/年以上(單系列生產能力,下同)。淘汰1萬噸/年以下再生鉛生產能力,以及坩堝熔煉、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等工藝及設備。鼓勵企業實施5萬噸/年以上改擴建再生鉛項目,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萬噸/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產能力。
環境保護部和工信部將按照《準入條件》,組織對再生鉛生產企業進行核查。未列入環境保護部環保核查公告名單的企業,不予通過準入條件審查。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會發布。
本次公示的《準入條件》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、產業政策及《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“十二五”規劃》、《再生有色金屬產業發展推進計劃》(工信部聯節〔2011〕51號)等規定和要求制定的。
其中規定,新建或者改、擴建再生鉛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,符合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、生態環境規劃、土壤環境保護規劃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。各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根據資源、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,要依據產業布局和國家相關規劃嚴格審批再生鉛項目,抑制盲目擴張。
新建再生鉛項目必須在5萬噸/年以上(單系列生產能力,下同)。淘汰1萬噸/年以下再生鉛生產能力,以及坩堝熔煉、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等工藝及設備。鼓勵企業實施5萬噸/年以上改擴建再生鉛項目,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萬噸/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產能力。
環境保護部和工信部將按照《準入條件》,組織對再生鉛生產企業進行核查。未列入環境保護部環保核查公告名單的企業,不予通過準入條件審查。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會發布。